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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就诊细则

发表时间:2021年07月27日

工伤患者就诊细则

(试行)

为保证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机构的工伤保险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吉林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根据病情需要,可以选择定点到我院就诊,就医时需注意以下事情:

1、患者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被认定工伤后,患者就诊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和工伤门诊专用处方到中心医院门诊2楼223诊室挂号就诊,工伤患者管理应按照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标准,准确对照使用,超出目录或范围费用,不享受工伤待遇。处方金额或诊疗项目超过400元的以及《药品目录》要求审批的药品,要经过医保部门审批后使用,抢救紧急可先使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2、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要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准确填写临床诊断,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等开具处方,不过度用药和重复用药。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师应对经审核有重复用药、超剂量及通用名后标注商品名的处方拒绝调剂。每次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量,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剂量应用,且只能治疗与工伤相关疾病,凭收据当天到阳光大厅工伤窗口报销。

3、如工伤患者遇到与工伤无关的疾病,需要自费(或者办理正常医保手续)到相关科室就诊;临床医生需按照“工伤患者待遇申请表”要求填写诊疗计划,详细到疾病的术式、用药、剂量等,并确认初步费用(诊疗中可能存在变化,病历记载详细即可)。

4、需要住院工伤患者须持专科住院证和社会保障卡到门诊2楼223诊室进行登记备案,住院时全额垫付,出院结算时工伤相关疾病治疗费用可享受工伤报销相关政策,工伤患者只缴纳按规定承担的费用,与工伤无关疾病不允许出现在住院费用中,不享受工伤报销政策。

5、临床科室不得事先将检查和治疗项目预先在门诊完成项目住院时按住院费用结算。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告知。

  医疗保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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